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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這是一則特別有趣的新聞。當然,所謂有趣是站在看客的立場之上,現在置身看守所中的當事人,一定沒有這種“好心情”。
  同室工友打呼嚕影響自己休息,報警求助後,因警方無法處理,竟然揚言要炸掉派出所報複。近日,44歲的江西男子甘某因揚言實施爆炸擾亂公共秩序,被固鎮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。(11月22日中安在線)
  這裡說的“警方處理無果”並不是警方不作為,而是警方雖有出警,但正如您想到的像放屁、打嗝、發癔症啥的警方確實是無能為力的。對於這事,除了剛開始的那點喜感之外,沉澱下來更多的卻是喜憂參半的感受。
  令人欣喜的地方在於,一個農民工遇到工友打呼嚕影響自己休息,這樣雞毛蒜皮的小事,也會想到麻煩警察,而且警方確實也沒嫌麻煩居然出警解決。往大里說,這可以看做公民權利的覺醒與警方踐行人民群眾無小事的執法理念。
  其實,咱們中國人性情內斂做事低調。在我們山東這個民風不好訴訟的地方,至今鄉民在生活中遇到糾紛,都不大喜歡尋求公權救濟,只有事態失控到無法收拾的地步或者引發了很大的危機,才會想到“經官”。“經官”這個詞深含著一種對權力機關的敬畏與對官員的恐懼。一個民工懷疑工友故意打呼嚕影響自己休息而報警尋求解決,雖然不是最經濟的渠道,但人在異鄉,沒有熟人社會的族人制約、調節和仲裁,也不能說這種選擇有什麼錯誤。
  或者有人會說,這是對警力的濫用啥的,實際上一個履行了公民義務的人,確實有小事需要警方處理的權利。而且我們現在所言的大事小事在特定條件下都是相互轉化的,而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。很多小事正是因為沒有得到及時的解決才釀成災難。警察尤其是基層派出所的民警實際上也沒多少需要浴血奮戰的大事,這個部門權力的配置大部分都是對應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小事。
  令人憂慮的地方,恐怕也會存在爭議。農民工認為警方沒有盡到責任,揚言實施爆炸,因擾亂公共秩序,被固鎮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。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25條之規定“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”“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。”當地警方的處理並無不當。不過,有兩點需要說明的是,咱們的認識里對公共秩序中何為“公共”可能與警方的認定有不一致的地方。派出所的“公共秩序”和我們一般認識中的公共場所的公共秩序還是有所不同的。一個是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“或者500元以下罰款”的規定,或者一詞有可供選擇的意思,那麼,既然農民工“供認不諱”“態度較好”,我個人覺得為何不罰款、教育卻處以行政拘留,似有有待商榷的地方。
  您看,整個事情正是如此,一方面無論打呼嚕、放屁有困難找警察天經地義;另一方面衝動的語言也如魔鬼,人都應當懂得言論與權利的邊界。更重要的,對公權機關來說,對那些毫無社會實際危害的言論,不妨心懷善念,在法律範圍內盡可能的“治病救人”,既然警方認為處理“打呼嚕糾紛”都是自己分內的事,如此無距離的親民執法,應該更多的加入些人性關懷的元素,這其實比為“打呼嚕糾紛”出警更考驗警方的智慧與對自己職業的理解。
  文/貓之魚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揚言“炸派出所”是否一定要拘留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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